| 邵阳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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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admin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5-9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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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全面深化以职业文明建设为核心的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,促进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更加广泛、深入、持久地开展,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,使活动更加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是以青年为主体,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和服务中涌现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、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、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。 第三条 创建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是凝聚、团结、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,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,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,以科学管理为手段,以岗位建设、岗位创优为重点,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,是实施青年文明工程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 第四条 创建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、文明从业,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、诚信理念、创业精神和质量、安全、效益、竞争、服务等观念,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,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,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,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、推动三个文明进步作贡献。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基本条件: 1、集体成员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70%以上,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。除特殊岗位外,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(含3人)的集体。 2、集体成员热爱本职工作,敬业意识强,职业道德良好,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,模范遵守有关纪律、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。 3、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服务中讲文明、讲质量、讲效益,取得突出成绩。 4、集体成员努力学习业务,钻研技术,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,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。 5、建立“青年文明号”档案,表扬批评记录、各级部门的检查情况等相关资料齐全,由专人记录、整理、保管。 6、工作环境整洁卫生,美观大方,各项服务设施完备,运转正常。 7、岗位负责人政治思想素质好,业务能力强,带领青年争先创优。 8、集体中团组织机构健全,制度完善,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,团员青年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。 9、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,受到群众和服务对象赞誉,社会评价良好。 10、开展“青年文明号”信用建设示范行动,强化“信用第一、信誉至上”的理念,通过开展信用教育、规范信用行为、公开信用承诺、加强信用监督等手段,实现信用道德优良、信用行为过硬、信用制度健全、信用效果显著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实行创建与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。成立邵阳市创建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组织委员会(以下简称组委会)和创建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监察委员会(以下简称监委会)。组委会和监委会接受市青工工委领导。 第七条 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:研究制定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的方针政策,制定和修订“青年文明号”管理办法、年检考核标准、星级评定办法等相关制度;对命名和年检结果进行公示;指导各地区、各系统落实《邵阳市“青年文明号”管理办法》,制定创建标准,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团组织相互协作、齐抓共管,组织开展全市性的“青年文明号”主题活动。 第八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,由团市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工作,主要职责是:制订下发创建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的各种指导性意见和资料;对申报创建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,并就创建的方式、步骤、具体措施等对创建单位进行具体指导;对“青年文明号”进行年检考核,并就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升降星、继续认定、限期整改、摘牌、自然取消称号等向组委会呈报意见;收集、整理、完善“青年文明号”的申报、创建、命名、考核、评比、监督的各种资料并建档。协调对“青年文明号”活动的宣传报道。 第九条 监委会由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新闻记者和群众代表组成。监委会下设秘书处,办公地点设团市委青工部,负责组织联络工作。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:对各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实行社会化、动态化的监督和检查,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;对需要整改的“青年文明号”向组委会提交整改意见;对组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。 第十条 监委会聘请监察员履行监察职能,各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和创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监督和检查。监察员的主要权利:调查核实接到的群众举报和投诉;在监察时向“青年文明号”的负责人和成员询问有关问题,查看《邵阳市青年文明号年度报告》等相关档案资料,了解群众反映和创建活动开展情况;将监察情况向监委会秘书处和有关部门反映,并得到相应的情况反馈。监察员的主要义务:监察时出示“邵阳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员”证,不干扰监察单位的正常工作;热心监察工作,每年度到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和创建单位巡视监察4次以上;监察要以《邵阳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》和各行业创建标准为主要依据,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。 第四章 创建规范 第十一条 所有创建单位,必须首先向组委会办公室申报,领取申请表和“争创‘青年文明号’”牌匾,创建单位每年应主动接受组委会办公室两次以上的指导,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参加组委会组织的培训活动。凡未进行创建申报并接受指导和培训的创建单位,一律不予命名。创建申报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进行。 第十二条 所有创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“争创‘青年文明号’”牌匾,公布单位的自然情况(人数、平均年龄、负责人姓名及年龄、35岁以下青年人数等)、创建情况(指创建措施、服务承诺、所获荣誉、创建何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等)、监督投诉电话及通讯地址,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。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单位,由各地区(行业)自行审查、严格把关后再推荐上报,被推荐的集体要有先进性和代表性,事迹要有说服力,组委会将在指导、监督、考查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命名。 第五章 年检考核 第十四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实行年度检查核准制度,所有历年评选的市级及市级以上“青年文明号”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持年度报告和年检手册到组委会办公室接受年检。 第十五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年度检查,先由本集体对照标准自查,各行业和各团县市区委再进行复查,最后由组委会验收,由市青工工委公布年检结果。 第十六条 年检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次,优秀和合格者予以继续认定,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限期整改或摘牌。无故不按时参加年检考核的,视为自动放弃称号。 第十七条 若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符合以下条件者,则予以继续认定: (1)有严密的组织领导机构; (2)有齐全的相关档案资料; (3)有定期开展的主题活动; (4)有完善的与青年文明号挂钩的内部考核标准、管理制度; (5)创建氛围较浓厚、青年文明号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,张贴了青年文明号创建标语,公布了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。 第十八条 若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和创建单位发生如下情况者,将被无条件摘牌、撤销称号和取消创建资格: (1)本集体有违法违纪、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和人员; (2)在日常生产、经营管理、安全、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,服务质量明显下降,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; (3)违反创建承诺,发生损害消费者、客户、人民群众利益事件,在社会舆论中造成不良影响,群众反映强烈; (4)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,骗取荣誉; (5)拒绝接受组委会的指导和监委会的监督检查; (6)青年文明号牌匾丢失未及时上报; (7)无组织领导机构,无任何档案资料,无主题活动,内部考核标准和管理制度与青年文明号活动不挂钩。 第十九条 凡“青年文明号”因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,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%,或主要负责人年龄超过35岁,或集体因工作需要解散、改组、发生名称、职能变更等、则自动取消“青年文明号”称号,由命名单位收回牌匾并颁发纪念证书。若“青年文明号”因工作需要仅发生集体名称变更,但集体成员和职能均未发生变化,予以继续认定。 第二十条 若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既达不到继续认定的条件,又不符合摘牌条件和自动取消称号的,由组委会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(整改期为三个月)。整改期满,经验收仍不合格者,将予以摘牌。未通过年检的市级以上“青年文明号”,由组委会将年检情况报上级组织相应处理。 第六章 星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全市“青年文明号”实行星级管理,分为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星,五星为最高标准。星级评定具有连贯性,根据年检情况进行增减。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年检合格可认定为一星级青年文明号,已获一星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年检合格可认定为二星级青年文明号,三星级、四星级、五星级青年文明号的认定依此类推。年检优秀的青年文明号经组委会研究可以越级加星;年检不合格但尚未符合摘牌条件的予以降星。 第二十三条 推报市“十杰青年文明号”和省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必须达到二星级标准,推报省“十杰青年文明号”和国家级“青年文明号”必须达到四星级标准。 第七章 命名表彰 第二十四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命名采取自下而上,逐级申报、考核、推荐的办法进行,必须是本级的“青年文明号”,方能申报更高级别的“青年文明号”,评选的程序是:单位申报——各地区、行业组织考核——组委会办公室考核——监委会核准——组委会核准审批——市青工工委命名表彰。 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每年进行一次市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命名和市级以上“青年文明号”的推报;并在命名时间一年以上、创建成绩特别优异、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市级及市级以上“青年文明号”中评选一次市“十杰青年文明号”,重点推荐为更高级别的“青年文明号”。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对获得“青年文明号”的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。要大张旗鼓地宣传“青年文明号”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,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;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,将“青年文明号”奖励与工资奖金、住房福利、入学深造、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,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。 第二十七条 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,单位应为他们提供学习、锻炼、使用的机会,“青年文明号”成员不是党员或团员的,可由基层党团组织优先为发展对象。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市级及市以上“青年文明号”的青年集体,各县市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本级的“青年文明号”管理可参照此办法,制定相应的“青年文明号”管理办法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、解释权属市青工工委。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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